[54]苏力:《中国司法中的政党》,《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83页。
1982年阿兰森(Aranson)主编的《最高法院经济评论》。回顾中国的改革史,虽然也不断出现"放权--收权"、"一放就活、一活就乱、一收就死"的"活乱"循环和经济发展的政治周期(经济发展与经济政策有高度相关性)现象,但是在动态中求稳定、在动态中求秩序、在秩序中求发展一直是贯穿中国改革的主线,围绕这一主线而进行的政治改革、法律改革、经济改革在秩序治理中发挥着综合作用,只研究经济改革而不涉及政治约束和法律约束,难免会有"坐井观天"之见。
对于市场交易中普遍存在的外部性冲突,如果私人交易的成本过高,就可提起诉讼,通过普通法法院作出最后裁决,而该判例可作为公共知识引导后人的预期行为,促成合作秩序。另一方面,被侵权的一方也可对侵权者提起诉讼,高效率运作的法院系统将会对侵权行为施以惩罚,而这种惩罚可以成为一种责任信号在其他市场交易者的行为函数中构成一个隐含的价格,从而影响其他人的决策信息集,使他们遵守交易规则,促成合作,进而使财富最大化。很显然,这是一种规则选择上的社会达尔文主义。塔洛克(Gordon Tullock)在其The Case Against the Common Law[8] 一书中指出,普通法很难不受政治压力的影响,法官是另类政客,他总是被政治过程选择出来,如果通过选举,选举过程就会影响法官决策。据此,麦乐怡教授倡导一种所谓的"新法律经济学",该理论将法律经济学理解为一种"符号互动的动态过程",其中包含了许多隐喻和修辞等主观成分,而不是像主流法律经济学者那样试图给法律经济学披上"科学的外衣"。
因此,在面对西方主流法律经济学理论时,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意识形态结构、政治结构、文化传统与中国竟是如此不同,以至于建立在西方国家法律结构基础之上的法律经济学在运用到这个实际中时显得苍白无力,甚至有些"驴唇不对马嘴"。政治家在市场中相当于企业家,他们寻求最大支持率以最大化其效用。这说明当时的政治法律委员会(在官方文件中亦被简称为政法委员会),实际上还联系与指导法院和检察署的工作。
[11] 早期政治法律委员会的一项主要任务,是帮助建立各级国家政权和开展优抚救济。参见彭真:《关于镇压反革命和惩治反革命条例问题的报告》(1951年2月20日),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17页。但要实现政法委员会的宏观指导与协调各政法部门的职能,从而保证党对政法工作主要是思想和组织上的领导和监督,最重要的一条还是要实行党政分开。证人、鉴定人席置于公诉人席右侧。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是在中央政法委员会审批后公布实施的。但对于这样的人事安排,不少人批评是政法委员会在扩权。
到了1958年,随着政治形势的再度变化,司法工作开始大跃进。当然,各政法部门也可以不必经过党委,而直接向政法委员会提出案件协调的要求。[58]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目前这两个机构类似于实行合署办公,但一个偏务虚指导,一个偏务实协调。
[45]毛泽东:《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毛泽东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05页。联合办案的做法,一度受到董必武半公开的批评。当时国家财政出现大量赤字,粮食短缺问题严重。[24]并且在1980年《中共中央关于成立政法委员会的通知》(中发[1980] 5号文件)中也提出,政法委员会组织党内联合办公,妥善处理重大疑难案件。
此外,就是处理中央交办的事项和各部门需要解决的问题。1986年,在《中共中央关于全党必须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通知》中就提出: 司法机关党组提请党委讨论研究的重大、疑难案件,党委可以依照法律和政策充分发表意见。
向党委请示的制度,是党的一元化领导的体现:工、农、商、学、兵、政、党这七个方面,党是领导一切的。二、政法委员会与各政法部门的关系 (一)制度规定:指导与联系 1980年初,中共中央决定成立政法委员会。
[33]参见山西省史志研究院:《彭真生平大事年表》,《史志研究》2002年第4期,第36页。[3]参见严励:《地方政法委冤案协调会的潜规则应该予以废除》,《法学》2010年第6期,第40-44页。[18] 但情况并没有得到根本扭转。主管律师工作的司法部的主要负责人被打成反党集团,随后在1959年4月,司法部被撤销。另一方面是,调查研究,发现问题,提出意见,报告请示中央决定。[37]1982年,他又重申:政法委员会干什么呢?政法委员会是中央的一个工作部门,是中央的助手,是政治局、书记处的助手。
[28]《中共中央批转习仲勋〈关于中央各部门机构编制情况和精简意见的报告〉》(1960年9月14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3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571页。[9]董必武:《关于改革司法机关及政法机关补充、训练诸问题》(1952年6月24日),《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7页。
[13]例如,政务院政法委员会根据共同纲领第七条的原则,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草案》,业经政务院第七十一次政务会议通过,现在提请中央人民委员会审查批准。公安部原有1751人,拟减少20%即350人左右。
但是,这种党内讨论,绝不意味着党委可以代替司法机关的职能,直接审批案件。[30]关于将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称为中央政法委员会的提法,较早出现在彭真在政法干部训练会议上的讲话。
[29] 第一次中央政法部门合署办公时,当时的中央政法委员会—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30]是作为行政机构与其他政法部门合署办公的。要做好这个工作,关键在于各级领导,领导干部不下最大的决心,不亲自抓紧,精简工作是做不好的。1980年至2002年,中央政治局常委仍然维持在5-7人。重大问题或称重大事项的请示、协调,指的并非是具体的司法个案,而是某一类事务或专题。
对有些具体案件有不同的看法,这是正常的现象,可以通过互相沟通情况,充分交换意见,力求按照事实和法律取得一致的认识。此外,还有其他一些议事协调机构,例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协调小组、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依法治省(市、县)领导小组,等等。
但改革开放后30多年来律师业的发展,正在逐步打破在刑事领域中公检法三机关办案的垄断格局。【中文摘要】党与政法的关系涉及各政法部门、政法委员会和党委三方,不能将党管政法简化等同于政法委员会管理政法事务。
当时政法工作的党内分工是由董必武、彭真、罗瑞卿负责。[27]参见毛泽东:《对董必武等关于五机关合署办公及开展三反斗争情况报告的复信》(1951年12月30日),《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2册,中内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
除了政法委员会具体协调政法事务以外,各政法部门也可以直接向党委请示报告,分管政法的党委常委也可以对政法事务做出批示。在这种情况下,可能最后还得由政法委书记拍板定案。[57]由于民商经济领域更强调意思自治和市场调控,政法委员会限于自身的专业能力可能很难加以准确指导。我称之为党委过问案件制度。
这三人分别担任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政治法律委员会党组书记兼副主任、公安部部长兼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当然,上述假定还需要更多的经验材料证明。
[28]在这样的情况下,1960年,中央政法小组向中央打报告。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应按规定召开人民代表会议及政府委员会与行政会议。
甚至政法委员会还会替代政法部门的职能,例如1983年的中央政法委员会办公室政法函(83) 6号文件。过去是这样做的,今后也还要这样做。
网友点评
已有0条点评 我要点评